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營業人接受國內買受人訂貨,轉向國外供應商下單並以買受人名義報關進口,所賺取的佣金收入,應在中華民國境內開立應稅二聯式統一發票。若買受人為保稅區營業人且符合特定規定,則可開立零稅率二聯式統一發票。 舉例:營業人甲接受買受人乙訂購價值1,000,000元的設備,轉向國外供應商A下單,並以乙名義報關。供應商A給付甲3%佣金(30,000元),甲應就此佣金收入開立應稅二聯式統一發票,銷售額為28,571元,稅額為1,429元。

重點摘要

  • 營業人接受國內買受人訂貨,轉向國外供應商下單並以買受人名義報關,所賺取的佣金收入,應在中華民國境內開立應稅二聯式統一發票。
  • 若買受人為保稅區營業人且符合特定規定,得按收取之收入開立零稅率二聯式統一發票。
  • 舉例說明佣金收入的開票方式與稅額計算。

金額資訊

  • 佣金收入 30,000元 (銷售額28,571元、稅額1,429元)

資格條件

營業人接受國內買受人訂貨,轉向國外供應商下單並以買受人名義報關進口,所賺取的佣金收入。

適用對象

營業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