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營業人接受國內買受人訂貨,轉向國外供應商下單並以買受人名義報關進口,所賺取的佣金收入,應在中華民國境內開立應稅二聯式統一發票。若買受人為保稅區營業人且符合特定規定,則可開立零稅率二聯式統一發票。 舉例:營業人甲接受買受人乙訂購價值1,000,000元的設備,轉向國外供應商A下單,並以乙名義報關。供應商A給付甲3%佣金(30,000元),甲應就此佣金收入開立應稅二聯式統一發票,銷售額為28,571元,稅額為1,429元。
重點摘要
- 營業人接受國內買受人訂貨,轉向國外供應商下單並以買受人名義報關,所賺取的佣金收入,應在中華民國境內開立應稅二聯式統一發票。
- 若買受人為保稅區營業人且符合特定規定,得按收取之收入開立零稅率二聯式統一發票。
- 舉例說明佣金收入的開票方式與稅額計算。
金額資訊
- 佣金收入 30,000元 (銷售額28,571元、稅額1,429元)
資格條件
營業人接受國內買受人訂貨,轉向國外供應商下單並以買受人名義報關進口,所賺取的佣金收入。
適用對象
營業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