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提醒,營業人若以貨物或勞務與他人交換,應以換出或換入貨物或勞務的時價,從高認定銷售額,並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時價指當地同時期市場價格。例如,若以市價80萬元的機器設備抵付70萬元的廣告費,應以80萬元開立發票。若未依規定從高認定銷售額致短漏稅款,可在未被檢舉或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可免罰並加計利息。

重點摘要

  • 營業人以貨物或勞務交換時,應以換出或換入貨物或勞務之時價,從高認定銷售額。
  • 所稱時價,係指當地同時期銷售該項貨物或勞務之市場價格。
  • 應於換出時,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 未依規定從高認定銷售額致短漏稅款者,可在未經檢舉或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可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資格條件

營業人

適用對象

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