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提醒,執行業務者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應以實際收入為準。若稽徵機關查得實際收入高於財政部頒訂標準或帳載收入,將以實際收入核課。若執行業務者未依法申報、設帳、保存憑證或提供帳簿文據,稽徵機關可依收入標準計算,但若查得實際收入更高,則不在此限。國稅局舉例說明,若律師未依規定申報,經查獲實際收入遠高於申報金額,將依實際收入補稅處罰。國稅局呼籲,若有疏漏未依規定申報者,在未經檢舉或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免罰,僅加計利息。

重點摘要

  • 執行業務者申報綜合所得稅應以實際收入為準。
  • 若實際收入高於頒訂標準或帳載收入,將以實際收入核課。
  • 未依法申報、設帳、保存憑證或提供帳簿文據者,稽徵機關可依收入標準計算,但查得實際收入更高者除外。
  • 補報補繳稅款可免罰,僅加計利息。

資格條件

執行業務者

適用對象

執行業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