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提醒民眾,若因債權債務關係,一次收取數年利息所得,應於實際取得年度併入該年度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此類利息所得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規定之利息所得,取得年度即為所得實現年度。國稅局舉例說明,若民眾漏未申報,除補徵稅額外,可能面臨罰鍰。該局呼籲,若有疏忽未依規定申報者,在未經檢舉或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重點摘要

  • 個人因債權債務關係,一次取得數年之利息所得,應於實際取得年度併入該年度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
  • 取得年度即為所得實現年度,應併入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
  • 漏未申報者,除補徵所漏稅額外,並可能依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
  • 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資格條件

所有個人納稅義務人

適用對象

個人納稅義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