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於114年4月8日修正發布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34條,將外國納稅義務人向我國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的期間,由原來的5年放寬至10年。此修正旨在提升我國所得稅協定的適用友善程度,營造更有利投資及貿易的賦稅環境。修正後條文規定,適用就源扣繳及申報納稅者,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期間最長可至繳納稅款之日起10年。但需注意過渡期間的適用原則:若案件自繳納稅款日起算至114年4月10日已逾5年者,不適用修正後10年的規定。此修正自114年4月10日起生效。

重點摘要

  • 放寬外國納稅義務人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的期間,由5年延長為10年。
  • 修正施行後,案件自繳納稅款日起算至114年4月10日已逾5年者,不適用修正後10年之規定。
  • 本次修正旨在提升我國所得稅協定適用友善程度,營造有利投資及貿易的賦稅環境。

資格條件

他方締約國居住者(外國納稅義務人)取得我國來源所得,依我國國內法規定扣繳或申報納稅者。

適用對象

外籍移民,投資人,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