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提醒,個人因債權債務關係,若一次取得數年之利息所得,應於實際取得年度併入該年度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此類利息所得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規定之利息所得,取得年度即為所得實現年度。若未依規定申報,經查獲將補徵稅額並處罰鍰。民眾若在未經檢舉或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可依稅捐稽徵法免予處罰。
重點摘要
- 個人一次收取數年利息所得,應於實際取得年度申報。
- 未依規定申報者,將補徵稅額並處罰鍰。
- 於未經檢舉或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者,可免予處罰。
資格條件
個人因債權債務關係,一次取得數年之利息所得者。
適用對象
個人納稅義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