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承包工程應採「權責發生制」,工程實際完工並交由委建人受領或驗收時,即應認列全數工程收入,不得以實際收款時間作為認列標準。若工程已完工但尚未收取尾款,仍須列報於完工年度之營業收入,否則將面臨補稅及罰鍰。

重點摘要

  • 營利事業所得稅採權責發生制,工程收入認列以「實際完工」為準。
  • 實際完工認定標準:以交由委建人受領日期為準;無法查考時,建築工程以使用執照日期為準,非建築工程以驗收日期為準。
  • 工程已完工但尚未收款者,應列為應收款項並認列收入,不得遞延至收款年度。
  • 漏報完工收入將導致補稅及罰鍰。

資格條件

所有承包工程之營利事業單位

適用對象

營利事業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