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台南地區部分光電案場未落實漁電共生養殖乙事,能源署重申,若案場未實際進行養殖,將不予核發電業執照。此舉旨在確保漁電共生政策的落實,保障漁民權益,並促進能源轉型與農業發展的雙贏。能源署將加強查核,確保所有核准的光電案場皆符合相關規定,並鼓勵業者積極投入養殖,實現永續發展目標。

重點摘要

  • 台南地區部分光電案場未落實漁電共生養殖。
  • 能源署重申,未實際養殖者不核發電業執照。
  • 此政策旨在確保漁電共生政策落實,保障漁民權益。
  • 能源署將加強查核,確保案場符合規定。
  • 鼓勵業者積極投入養殖,實現永續發展。

資格條件

需為台南地區申請設置光電案場之業者,且申請時應承諾落實漁電共生養殖。

適用對象

光電案場業者、漁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