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1月1日以前購入預售屋,105年1月1日以後登記取得房地所有權再出售者,屬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個人購買預售屋時,即使在民國105年(2016年)1月1日前已簽訂預售買賣契約,只要房屋及土地是在105年1月1日以後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後出售時即屬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房地取得日原則上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認定,而非預售屋簽約日。此規定影響預售屋轉為成屋後的出售申報方式;若
- 房地合一稅適用與否,預售屋案件原則以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作為取得日認定基準。
- 預售買賣契約雖於2016年1月1日前簽訂,若所有權於當日以後登記取得,出售時仍應依房地合一稅規定申報。
- 出售適用房地合一稅的房地,不應僅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中列報一般房屋財產交易所得。
營利事業與地主合建分售不動產建案,應按售價比例分攤廣告費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與地主合建分售不動產建案所發生之廣…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與地主採「合建分售」方式推案時,所支出的廣告費不得由建設公司全額列報,應依房屋及土地的售價比例,分別計算並認列各自應負擔的費用。此規定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的收入費用配合原則,影響建設業者及地主的所得稅申報。若未依比例分攤,國稅局可調減費用並補徵稅款;例如廣告費50
- 營利事業與地主合建分售不動產時,廣告費應按房屋與土地售價比例分攤。
- 建設公司僅能列報依房屋售價比例計算、屬自身應負擔的廣告費。
-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8條第1款第11目,應符合收入費用配合原則。
國產署配合國家重大政策 盤點國有不動產供社會住宅、長照及幼托等使用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國產署)為推動社會住宅、長期照顧及公共化教保與托育等國家重大政策,積極盤點並撥用國有不動產。近5年已撥用逾8千公頃國有土地,其中截至114年底,已撥用46.21公頃土地供社宅、長照與幼托使用,並保留逾114.86公頃土地供社宅規劃。文章列舉了114年度的具體案例,包括協助雲林縣興辦
- 國產署盤點國有不動產以支持社會住宅、長期照顧及公共化教保與托育等國家重大政策。
- 近5年已撥用逾8千公頃國有土地配合國家重大政策及公共建設。
- 截至114年底,已撥用46.21公頃國有土地供社宅、長照與幼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