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於114年12月19日制定公布「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並定於115年8月10日(2026年8月10日)正式施行。此條例旨在規範健保資料的蒐集、處理、利用與管理機制,確保民眾健保資料的安全性與隱私權保護。這對全民健保資料的運用、研究應用、個資保護等面向具有重要意義,將影響所有參加健保的民眾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公告修正「全民健康保險第二類及第三類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辦理健保業務補助作業要點」第2點,並自民國116年1月1日(2027年1月1日)生效。此項修正涉及職業工會、農漁會等第二類及第三類被保險人投保單位辦理健保業務時的補助規範,影響相關單位申請、核銷或執行補助的依據;一般被保險
衛生福利部發布命令,核釋《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0條第1項第1款第5目所稱「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的認定原則,並自發布日起生效。此項核釋關係特定專技人員應以何種身分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及辦理投保;符合自行執業認定者,應依相關規定處理健保投保、轉入或轉出事宜,避免因投保身分錯誤影響保險權益或產生補繳
衛生福利部公告修正《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79條至第84條所附附件,涵蓋附件2至附件7,並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此次修正涉及健保藥品給付及支付標準的相關規範,將影響特定藥品是否納入健保給付、給付條件或支付方式。一般民眾若有長期用藥或特殊疾病用藥需求,生效後可能需依新版規定由醫師
衛生福利部公告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中的部分診療項目,將自民國115年9月1日(西元2026年9月1日)生效。此項修正涉及健保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申報醫療服務費用及健保給付的依據,可能影響醫療院所提供特定診療服務的申報與支付方式。一般民眾就醫時的實際自付費用、可使用服務或給付範圍
衛生福利部公告修正「全民健康保險西醫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改善方案」所列巡迴地點中,依《藥事法》第102條認定為無藥事人員執業的偏遠地區清單,調整附表1、2、5、10、14及15,並自公告日起生效。此項調整攸關偏遠地區巡迴醫療服務的藥事作業與用藥可近性;居住於相關地區的民眾可留意當地衛生所、巡迴醫療或醫療
衛生福利部公告修正「全民健康保險自付差額之特殊材料品項類別」,並自公告日起生效。此項調整涉及健保特材的自付差額管理,影響醫療院所可提供、民眾可選用且須自行負擔部分費用的特殊醫療材料分類。民眾若因手術、植入物或特殊醫材治療而選擇自付差額品項,應向醫療院所確認材料是否屬於最新核定類別、健保給付範圍及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