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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民眾

長期住在國外的台灣人,過世後遺產稅扣除額怎麼算?

A. 快速解答

若被繼承人(過世者)屬於「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的國民,其遺產稅扣除額會受到嚴格限制:

1. 不可扣除項目:無法列報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父母、受扶養兄弟姊妹、祖父母等親屬扣除額。

2. 不適用項目:不適用重度身心障礙扣除額、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扣除額,以及死亡前6年至9年內繼承已納遺產稅之財產扣除。

3. 可扣除項目限制:僅限於「在中華民國境內發生」的喪葬費、未償債務、死亡前應納稅捐及罰鍰,以及管理遺產之必要費用。

簡單來說,居住在境外的國民,其遺產稅僅針對「境內財產」課稅,且能減免的項目非常少,申報時務必留意。

本資訊整理自政府公開資料,僅供參考,請以各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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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住在國外的台灣人過世,遺產稅扣除額會大幅受限,主要只能扣除境內發生的喪葬費、債務、稅捐和必要費用。

這表示,如果過世的台灣人長期居住在國外,他的遺產稅計算方式跟一般住在台灣的國民很不一樣。首先,很多常見的扣除額,像是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姊妹或祖父母的扣除額,都不能用。重度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農業用地扣除額,以及過去繼承已納稅的財產扣除額,也都不適用。簡單來說,只有在台灣發生的喪葬費、還沒還清的債務、過世前該繳的稅捐罰鍰,以及處理遺產時產生的必要費用,這些才有可能被扣除。重點是,這些費用都必須是「在中華民國境內發生」的才算數。

實際操作時,最關鍵的是要釐清被繼承人(也就是過世者)的「經常居住地」認定。如果被認定是經常居住在境外,那麼申報時就要特別注意,只能針對在台灣的財產來計算遺產稅。所有要申請扣除的費用,都要準備好相關的證明文件,例如喪葬費的收據、債務的證明、稅捐繳納證明等,並且要能證明這些費用是在台灣發生的。申報的時間點也很重要,通常是在被繼承人死亡後六個月內要提出遺產稅申報書,如果需要延期,也要在期限內提出申請。

很多人會誤以為只要是台灣人,不管住在哪裡,都可以享有相同的遺產稅扣除額。但事實上,國稅局會根據被繼承人是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來判斷適用哪種扣除額規定。另一個常見的誤解是,以為所有在國外的財產都不用課稅,但其實,如果被繼承人雖然長期居住在國外,但他的財產(例如不動產、銀行存款等)是在台灣,那麼這些在台灣的財產還是要列入遺產總額計算,只是扣除額會受到限制。

如果你對遺產稅的計算或申報有疑問,建議直接聯繫財政部國稅局。你可以到國稅局的網站查詢相關的法規和申報書表,或是直接撥打國稅局的服務電話(例如 0800-000-321)尋求協助。如果情況比較複雜,也可以考慮諮詢專業的稅務代理人或律師,確保申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