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若被繼承人被認定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的國民,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2項規定,是不適用「重度身心障礙扣除額」的。
這項限制與親屬扣除額(配偶、子女等)相同,屬於境外國民在申報遺產稅時的特殊規定。即使被繼承人持有身心障礙證明,只要其居住事實符合「死亡前2年內在國內居留未滿365天」,國稅局即會依法否准該項扣除。建議民眾在申報前,先向各地區國稅局確認被繼承人的身分認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