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若被繼承人被認定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的國民,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2項規定,是不適用「重度身心障礙扣除額」的。
這項限制與親屬扣除額(配偶、子女等)相同,屬於境外國民在申報遺產稅時的特殊規定。即使被繼承人持有身心障礙證明,只要其居住事實符合「死亡前2年內在國內居留未滿365天」,國稅局即會依法否准該項扣除。建議民眾在申報前,先向各地區國稅局確認被繼承人的身分認定標準。
遺產稅申報時,身心障礙扣除額確實有限制,並非所有身心障礙者都能適用。
這項限制主要針對「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的國民。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如果被繼承人在死亡前兩年內,在國內的居留時間未滿三百六十五天,即使他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也不能申請重度身心障礙扣除額。這項規定跟配偶、子女等親屬扣除額一樣,都是針對居住在海外的國民在申報遺產稅時的特殊考量。簡單來說,國稅局會審核被繼承人死亡前的居住事實來判斷是否適用。
在實際申報遺產稅時,如果你認為被繼承人符合身心障礙扣除額的資格,但又擔心居住地的問題,建議在申報前就主動向各地區國稅局的服務人員諮詢。他們會根據被繼承人的戶籍資料、出入境紀錄、在台財產狀況等,協助你判斷是否符合「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的認定標準。準備好被繼承人的身分證明文件、戶籍謄本、以及身心障礙證明等資料,可以讓諮詢過程更順利。
很多人容易誤以為只要有身心障礙證明就能扣除,但忽略了居住地的認定。即使被繼承人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但如果他長期居住在國外,甚至死亡前兩年內在台灣居住時間很短,就可能無法享有這項扣除。因此,在準備申報資料時,務必釐清被繼承人死亡前的居住事實,以免申報後被國稅局剔除該項扣除額,影響稅務計算。
如果你想進一步了解相關規定或需要諮詢,可以直接撥打財政部國稅局的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或是親自前往戶籍所在地或被繼承人主要財產所在地的國稅局服務窗口洽詢。國稅局網站上也有許多關於遺產稅申報的資訊和表格,可以作為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