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被繼承人被認定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的國民,則完全無法列報配偶扣除額。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2項規定,這類被繼承人的遺產稅申報,不得自遺產總額中減除:
1. 配偶扣除額。
2. 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扣除額。
3. 父母扣除額。
4. 受扶養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
即使繼承人主張被繼承人設籍在國內,或生活經濟重心在國內,只要在死亡前2年內未符合國內居住事實(居留未滿365天),國稅局即會依法否准上述親屬扣除額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