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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民眾

遺產稅申報時,配偶扣除額在什麼情況下不能扣?

A. 快速解答

若被繼承人被認定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的國民,則完全無法列報配偶扣除額。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2項規定,這類被繼承人的遺產稅申報,不得自遺產總額中減除:

1. 配偶扣除額。

2. 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扣除額。

3. 父母扣除額。

4. 受扶養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

即使繼承人主張被繼承人設籍在國內,或生活經濟重心在國內,只要在死亡前2年內未符合國內居住事實(居留未滿365天),國稅局即會依法否准上述親屬扣除額的申請。

本資訊整理自政府公開資料,僅供參考,請以各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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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申報時,如果被繼承人被認定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的國民,就不能扣除配偶扣除額。

這項規定主要針對被繼承人(也就是過世的人)在死亡時,是否符合「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的認定。如果國稅局認定被繼承人符合這個條件,那麼在申報遺產稅時,除了配偶扣除額外,包括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父母、受扶養的兄弟姊妹和祖父母等親屬扣除額,都不能從遺產總額中扣除。這項規定是為了確保稅收的公平性,避免有規避稅負的行為。

實際操作上,關鍵在於「居住事實」。即使被繼承人設籍在台灣,或者過去生活重心在台灣,但如果在死亡前兩年內,實際在台灣的居留時間未滿365天,國稅局就可能認定其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因此,在準備遺產稅申報資料時,務必釐清被繼承人過去兩年的居住紀錄,並準備好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出入境證明、租賃契約、水電費帳單、稅籍證明等,以證明其在台灣的居住事實。

很多人容易誤解的是,認為只要有台灣戶籍或不動產,就一定符合居住事實。但法律上更重視的是實際的居住行為。另外,即使被繼承人過去居住在國外,但若在死亡前有明確且持續的居住在台灣的意圖和事實,例如購屋、就業、就學等,仍有可能被認定為居住在台灣。因此,在申報前,最好先向國稅局諮詢,了解具體情況是否符合規定。

如果對被繼承人的居住事實認定有疑義,或需要進一步了解相關規定,可以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或遺產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國稅局)洽詢。你也可以上財政部國稅局網站查詢相關法規、申報書表及常見問答,或撥打國稅局的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尋求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