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公民資訊站 常見問答
一般民眾

遺產稅申報時,配偶扣除額在什麼情況下不能扣?

A. 解答

若被繼承人被認定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的國民,則完全無法列報配偶扣除額。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2項規定,這類被繼承人的遺產稅申報,不得自遺產總額中減除:

1. 配偶扣除額。

2. 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扣除額。

3. 父母扣除額。

4. 受扶養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

即使繼承人主張被繼承人設籍在國內,或生活經濟重心在國內,只要在死亡前2年內未符合國內居住事實(居留未滿365天),國稅局即會依法否准上述親屬扣除額的申請。

本資訊整理自政府公開資料,僅供參考,請以各機關最新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