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根據財政部最新規定,個人網紅透過平台取得的分潤收入(包含廣告分潤、付費訂閱、直播收益、觀眾打賞等)屬於「執行業務所得」。
重點如下:
1. 課稅性質:網紅收入被認定為表演人的執行業務收入。
2. 申報方式:境內居住者需將「我國來源」的網紅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非我國來源」的所得則列入基本所得額(海外所得)申報。
3. 費用扣除:若無法提供帳簿證明成本,可依財政部每年頒定的費用標準(如表演人費用率45%)計算必要費用。
4. 輔導期:為協助網紅適應新制,財政部提供輔導期,只要在115年6月30日前自動補報補繳,可免除罰鍰,僅需加計利息。
網紅平台的分潤收入,包含廣告、訂閱、直播打賞等,確實需要繳稅,被歸類為「執行業務所得」。
這代表你透過網紅平台賺取的收入,在稅務上被視為你提供表演、創作等勞務所獲得的報酬。如果你是台灣境內居住者,這些來自台灣平台的收入,要併入你當年度的綜合所得稅一起申報。如果是從國外平台賺取的收入,則要計入基本所得額中的海外所得部分。申報時,你需要準備好平台提供的收入證明,例如年度收入報表、金流紀錄等,這些都是證明你所得來源的重要文件。
實際操作上,最關鍵的是要記得在每年報稅季(通常是五月)將這些收入誠實申報。如果你是第一次接觸,可能會覺得有點複雜,但其實可以善用「費用扣除」的規定。如果你的收入是執行業務所得,可以選擇兩種方式扣除必要費用:一是提供實際發生的單據(如購買設備、軟體、課程費用等)來證明,二是如果無法提供單據,可以直接依照財政部每年公告的「執行業務者費用率」來計算,例如表演人的費用率是45%,也就是說,你的收入可以先扣除45%作為必要費用後,再計算應納稅額。這能有效降低你的稅負。
很多人會誤以為網紅收入是「稿費」或「其他所得」,但財政部已經明確將其歸類為「執行業務所得」,這在稅務處理上是不同的。另一個常見的誤區是忽略了海外平台的收入,以為只有台灣平台的才需要申報,這是不對的,海外所得同樣有申報義務。別忘了,財政部有提供一個「輔導期」,只要在115年6月30日前,主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就可以免除罰鍰,只須加計法定利息,這是一個很好的機會來補正過去的疏漏。
如果你對申報流程或具體細節有疑問,可以向國稅局洽詢。你可以直接撥打國稅局的電話(0800-000-321),或是到你戶籍所在地的國稅局服務據點臨櫃辦理。此外,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ntbt.gov.tw/)也有非常詳細的資訊和相關法規說明,可以多加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