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公民資訊站 常見問答
外籍移民

所得稅協定另有規定時,要聽政府的查核準則還是協定內容?

A. 解答

根據《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34條第5項的明確規定:若所得稅協定中「另有規定者」,應優先依該協定內容辦理。

這意味著,雖然國內法規(查準)提供了通用的申請期限(10年),但如果台灣與特定國家簽署的雙邊所得稅協定中,對於申請期限、適用條件或退稅方式有更具體的約定,則必須以該雙邊協定的條款為準。建議您在申請前,務必查閱您所屬國家與台灣簽署的具體協定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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