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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 評論

租賃也納入的制度意義

2026-08-19

📄 原始公告:身心障礙者「租賃」醫療輔具支出,得列報醫藥費列舉扣除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身心障礙所需的輔具支出,不限於「購買」醫療輔具,以「租賃」方式取得之支出,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都可就實際負擔之支出列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 該局...2026-08-18

這項釐清代表,稅制看重的是民眾為醫療性質輔具實際負擔的成本,而不是輔具最後是否由自己持有。對有身心障礙醫療或復健需求的家庭來說,租賃可能較符合短期、階段性或持續使用的需要;若只有購買支出可以列報,制度就可能使不同取得方式受到不必要的差別待遇。將租賃與購買同樣納入,有助於讓家庭依需求選擇,而非為了稅務處理而改變選擇。

同時,補助與扣除額採取「只計自付差額」的設計,也是在避免同一筆支出重複享有支持。已獲補助者,只能就超過補助的自付部分列報;未申請或未獲補助者,則可依實際支出處理。這反映制度的重點不是把支出金額全面轉為稅務優惠,而是針對家庭尚未被補助涵蓋的負擔提供扣除空間。

一般人最該注意的是文件與支出紀錄。是否取得補助,會影響應備的證明種類;已獲補助者要留存補助核准函及發票或收據影本,未申請或未獲補助者則要備妥醫師診斷證明及收據正本。租賃費用也應確認是因身心障礙所需、具醫療性質的合格輔具,並以實際自付金額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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