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說明,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身心障礙所需的醫療性質輔具,不論以購買或租賃方式取得,均可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已取得地方政府輔具補助者,只能扣除自付的超過補助部分;未申請或未獲補助者,備妥醫師診斷證明及收據後,可按實際支出扣除。此措施可減輕身心障礙者及其家庭的醫療輔具負擔,但民眾應依是否獲補助準備不同證明文件。 | 情況 | 可列報扣除金額 | 應備文件 | |---|---:|---| | 已獲輔具補助 | 實際自付、超過補助部分 | 補助核准函及發票或收據影本 | | 未申請或未獲補助 | 實際支出全額 | 醫師診斷證明及發票或收據正本 | | 氧氣製造機租金4.5萬元、補助2.5萬元 | 2萬元 | 依已獲補助規定檢附 |

重點摘要

  • 醫療性質輔具的租賃支出,與購買支出同樣可列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
  • 適用對象包括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因身心障礙所需的合格輔具支出。
  • 適用輔具包含醫療輔具,以及部分身體、生理與生化試驗設備及材料、肌力與平衡訓練輔具、預防壓瘡輔具等。
  • 已獲地方主管機關補助者,僅可列報超過補助金額的自付部分。
  • 未申請補助或未獲補助者,可憑醫師診斷證明及收據,按實際支出列報。
  • 民眾可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金額資訊

  • 115年度支付租金:TWD45,000元
  • 核准補助金額:TWD25,000元
  • 租金4.5萬元扣除補助2.5萬元後的實際負擔額:TWD20,000元

資格條件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身心障礙而負擔具醫療性質輔具的購買或租賃支出。已獲地方主管機關補助者,限列報自付的超過補助部分;未申請補助或未獲補助者,可依實際支出列報。

適用對象

有身心障礙醫療輔具購買或租賃需求的納稅義務人、其配偶及扶養家庭成員

背景說明

政府透過所得稅列舉扣除制度,降低身心障礙者取得醫療及復健輔具的經濟負擔。此次特別釐清租賃輔具也可適用,讓有短期或長期租用氧氣製造機等設備需求的家庭,能依法減少應稅所得。

實用提醒

['先確認輔具是否屬醫療性質及公告適用類別,並保留租賃契約、統一發票或收據。', '已申請輔具補助者,申報時應以自付差額為準,並檢附地方主管機關的補助核准結果。', '未申請或未獲補助者,務必向醫師取得診斷證明,且保存收據正本,以免申報時無法舉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