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項規定最重要的意思是:勞保老年給付與工作中的職災保障,是兩件不同的事。勞工即使已滿65歲、已退休,或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只要重新受僱,仍可能在工作中遭遇職業災害。因此,是否能再參加勞保可以依過去投保與給付情形區分,但災保不應因年齡或已領退休給付而出現空白。
這樣設計的邏輯,是把「曾經領取的老年給付」和「目前正在承擔的工作風險」分開處理。再就業者的資格背景各不相同,勞保加保條件因而有所差異;但職災風險是在到職後立即發生的現實問題,採取到職當日強制申報災保,能避免雇主或勞工誤以為退休後就不必投保。對未依法加保者設有罰鍰及公布違規事由,也是在提高制度的遵循誘因。
一般人再就業時,應確認雇主是否在到職當日申報災保,不要只詢問自己能不能參加勞保。尤其已領取老年給付者,雖然可能不能再參加勞保,仍然應有災保保障。雇主則應把年齡與退休狀態視為勞保資格判斷事項,而不是免除災保責任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