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次修正的核心,不是再降低電動車的實際貨物稅負,而是改變稅款如何在流程中處理。舊制下,業者在車輛出廠或進口時先繳納較高金額,等車輛完成牌照登記後,再申請退回免徵部分;新制則允許業者先以具結方式免稅放行,之後在期限內完成牌照登記與銷案。以摘要中的案例來看,最終實際負擔同為27萬元,改變的是不必先墊付48萬元、再等待退稅的資金流程。
這樣設計的制度邏輯,是把原本「先徵、後退」的行政程序,改為以事後查核確保資格的「先放行、後銷案」。對業者而言,可減少資金積壓及退稅申請的依從成本;對稽徵機關而言,也可減少先收再退的作業。當政府已設定免稅條件時,若能在不改變最終稅負的前提下簡化程序,通常有助於降低制度運作中的摩擦成本。
不過,便利並非沒有條件。業者必須申請核准,且自進口放行次月1日起一年內完成牌照登記並申請銷案;逾期或無法銷案,將補稅並取消適用資格。一般消費者應理解,這項措施直接適用的是產製廠商或進口人,並不等於消費者必然取得固定幅度的降價;成本降低是否反映在售價,仍取決於業者的定價安排。對消費者更重要的是確認車輛是否能順利完成牌照登記,以及免徵金額仍有以完稅價格140萬元計算稅額為限的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