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於2025年1月18日修正「貨物稅稽徵規則」,自116年(2027年)1月1日起,電動車產製廠商或進口人可申請「具結免稅事後銷案」,在車輛出廠或進口時先免稅放行,待完成牌照登記後再辦理銷案,取代過去「先繳後退」的作業方式。 **新舊制比較(以完稅價格320萬元、馬力208.8HP電動小客車為例):** | 項目 | 舊制(先徵後退) | 新制(具結免稅事後銷案) | |------|-----------------|------------------------| | 進口時繳納稅額 | 48萬元 | 27萬元 | | 牌照登記後退稅 | 21萬元 | 無需退稅 | | 實際負擔稅額 | 27萬元 | 27萬元 | | 資金積壓 | 有(48萬元) | 無 | 這項修正大幅減輕電動車業者的資金積壓成本與依從成本,也降低國稅局與海關的稽徵成本。對一般消費者而言,業者成本降低可能間接影響電動車售價競爭力,有助於推動電動車普及。
重點摘要
- 自116年1月1日起,電動車產製廠商或進口人可申請具結免稅出廠或進口放行
- 須於車輛進口放行次月1日起算1年內完成牌照登記並申請銷案
- 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140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
- 逾期未銷案或無法銷案者將被補稅並取消適用資格
- 委託代製應稅貨物包裝上已載明產品編號者,可擇一載明受託或委託廠商資訊
金額資訊
- 電動小客車(馬力≤208.7HP):稅率12.5%
- 電動小客車(馬力≥208.8HP):稅率15%
- 電動機車:稅率8.5%
- 其他電動車輛(貨車、大客車):稅率7.5%
- 電動小客車免徵額度上限:完稅價格140萬元計算之稅額
資格條件
電動車輛產製廠商或進口人,須向所在地國稅局或進口地海關申請核准
適用對象
電動車產製廠商、進口商及電動車消費者
背景說明
過去電動車須先按稅率減半繳納貨物稅,待消費者完成牌照登記後再申請退稅,造成業者資金積壓與行政成本。財政部為減輕業者負擔、降低稽徵成本並推動電動車產業發展,修正貨物稅稽徵規則,允許業者採「具結免稅事後銷案」方式,在出廠或進口時先免稅,待完成牌照登記後再辦理銷案,實際稅負不變但大幅改善現金流。
實用提醒
['業者須於車輛進口放行次月1日起算1年內完成牌照登記並申請銷案,建議建立內部追蹤機制避免逾期', '無法於期限內銷案時應主動申請延期或先行補繳貨物稅,以免被取消適用資格', '相關疑問可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向所在地國稅局、進口地海關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