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項修正代表政府不只是呼籲企業支持運動,而是用更明確的租稅誘因,降低企業投入賽事與運動業的成本。對符合資格的捐贈,在1,000萬元額度內可按175%加成減除營利事業所得額;經認可的全民運動賽事捐贈,則可全數列為捐贈費用。制度核心是把部分企業原本可能不願承擔的支出,轉化為較有吸引力的投資選項,希望資源能流向職業、業餘運動與賽事發展。
這樣設計也反映兩項取捨。第一,優惠不是沒有上限,1,000萬元額度可避免誘因無限制擴張,讓政策資源集中在一定範圍內。第二,優惠有期限,延長至120年12月23日,表示政策以一段期間的租稅工具來鼓勵參與,而非永久性安排。透過加成減除,政府期待企業支持運動的決策,能同時產生較廣泛的全民運動效果。
一般人較需要注意的是,這不是企業只要以「支持運動」名義支出就能適用。捐贈對象須是經認可的職業或業餘運動業、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並且必須透過中央主管機關設立的專戶辦理。這項程序要求的意義,在於讓優惠有可辨識的適用範圍與辦理管道;企業規劃捐贈時,應先確認對象、額度與專戶程序,才能避免以為有捐贈就當然享有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