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項規定的核心,是把同一營利事業在同一年度內、不同稅籍狀態下的收入放回同一個所得稅申報架構處理。即使營業人前段期間屬於查定課徵的小規模營業人,後段期間開始使用統一發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仍須合併查定營業額與發票營業額,並納入非營業收入。制度上,這避免因年度中轉換開立發票方式,而把同一年度的所得拆成彼此無關的兩段。
之所以要這樣設計,是因為營業稅的課徵方式改變,不代表年度所得計算可以中斷。公告同時區分擴大書審與查帳申報:前者以合併後的收入依純益率計算,後者則在合併收入後減除成本、費用及損失計算。差異不只在表格填寫,而在於營業人選擇或適用的申報方式不同,所得認定的計算基礎也不同。
一般人最需要注意的是期限與資料整合。年度中改用統一發票者,原則上應在次年5月1日至5月31日辦理結算申報;114年度變更者,則應於115年5月1日至6月1日完成。若採擴大書審,還須在期限內繳清稅款,逾期便不能適用該規定。實務上,應及早整理查定期間與發票期間的營業額,以及非營業收入;不要只看改用發票後的資料,否則可能造成申報不完整,或影響可適用的申報方式與稅務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