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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 評論

稅籍轉換不能切割年度

2026-08-09

📄 原始公告: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年度中變更為使用統一發票者,請記得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若年度中由查定課徵營業稅之小規模營業人改為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應於次年5月1日至5月31日間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並將免用統一發票期間之查定營業額加計已開立統一發...2026-05-11

這項規定的核心,是把同一營利事業在同一年度內、不同稅籍狀態下的收入放回同一個所得稅申報架構處理。即使營業人前段期間屬於查定課徵的小規模營業人,後段期間開始使用統一發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仍須合併查定營業額與發票營業額,並納入非營業收入。制度上,這避免因年度中轉換開立發票方式,而把同一年度的所得拆成彼此無關的兩段。

之所以要這樣設計,是因為營業稅的課徵方式改變,不代表年度所得計算可以中斷。公告同時區分擴大書審與查帳申報:前者以合併後的收入依純益率計算,後者則在合併收入後減除成本、費用及損失計算。差異不只在表格填寫,而在於營業人選擇或適用的申報方式不同,所得認定的計算基礎也不同。

一般人最需要注意的是期限與資料整合。年度中改用統一發票者,原則上應在次年5月1日至5月31日辦理結算申報;114年度變更者,則應於115年5月1日至6月1日完成。若採擴大書審,還須在期限內繳清稅款,逾期便不能適用該規定。實務上,應及早整理查定期間與發票期間的營業額,以及非營業收入;不要只看改用發票後的資料,否則可能造成申報不完整,或影響可適用的申報方式與稅務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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