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若於年度中由小規模營業人(查定課徵)改為使用統一發票,須於次年5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申報時需將查定營業額與發票營業額合併計算,並依據是否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採取不同計算方式。若逾期申報,將無法適用擴大書審規定,影響稅務權益。 | 申報方式 | 計算方式 | | :--- | :--- | | 擴大書審申報 | 查定額+發票額+非營業收入,依純益率計算 | | 查帳申報 | 查定額+發票額+非營業收入,減除成本費用損失計算 |

重點摘要

  • 年度中改用統一發票者,須於次年5月1日至5月31日辦理結算申報。
  • 申報時應合併計算查定營業額與使用統一發票期間之營業額。
  • 採擴大書審申報者,須於期限內繳清稅款,逾期將喪失適用資格。
  • 114年度變更者,應於115年5月1日至6月1日(順延)完成申報。

資格條件

年度中由查定課徵營業稅之小規模營業人改為使用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

適用對象

營利事業負責人、會計人員

背景說明

為規範營利事業在年度中變更稅籍狀態後的所得稅申報義務,財政部明確規定合併計算營業額之方式。此舉旨在確保稅務申報的一致性與正確性,避免企業因申報方式錯誤或逾期而喪失擴大書審之優惠。

實用提醒

['若選擇擴大書審申報,務必於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稅款,否則將無法適用。', '申報時請務必將「免用統一發票期間之查定營業額」與「已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額」合併計算。', '如有疑問,可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使用線上智慧客服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