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項裁罰代表,比較廣告不是不能做,而是不能用對自己有利、卻不足以反映產品完整狀態的條件來做。公平會認定,鍾楊公司在比較雷射防護罩時,未充分了解競品須連續震動5秒以上才會喚醒、進入正常偵測功能,卻以喚醒後1秒內的結果作為比較依據;同時,競品已有韌體更新公告,廣告仍作出相反宣稱。當比較的前提不一致或資訊不正確,消費者看到的就不是真正可供判斷的產品差異。
這樣設計的制度邏輯,在於比較廣告確實能降低消費者蒐集資訊的成本,但其影響力也建立在「比較方法可信」之上。業者可以主張自家產品優勢,也可以指出競品差異;但若要做出涉及功能、更新情況或品質的負面宣稱,就應先確認資料是否正確,並採用客觀、相同或相近的比較基礎。否則,市場競爭會從產品與服務的競爭,變成誰更能塑造片面印象。
一般人看到「某產品有問題」「競品沒有技術解決」這類明確比較時,可以多問一步:測試是在什麼條件下進行?是否比較了產品完整的使用狀態?宣稱的更新或功能資訊是否有可確認的來源?這不是要求每位消費者自行完成查證,而是提醒我們,廣告中的比較結論不必然等於完整事實。制度透過裁罰要求業者提高查證責任,目的正是讓購買決定較少建立在錯誤資訊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