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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 評論

免稅不等於全免稅

2026-10-11

📄 原始公告: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課徵所得稅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應正確區分收入類別,其中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除符合相關規定得扣除不足支應與其創設目的有關之支出外,應依法課徵所得稅。 中區國稅...2026-09-30

很多人以為非營利組織都不用繳稅,但實際上台灣的免稅制度比較細緻。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雖然可以享有免稅資格,但只有特定類型的收入才免稅——主要是捐贈、會費這類「為了組織宗旨而取得的收入」。一旦組織開始賣東西、出租場地、提供收費服務,這些就屬於「銷售貨物或勞務」,原則上要課稅。

這個設計背後的邏輯是:政府用免稅優惠鼓勵公益活動,但不希望非營利組織利用免稅身分去做商業競爭。如果一個慈善團體經營餐廳、出租會議室賺錢,卻完全不用繳稅,對一般營利事業就不公平。所以法規規定,這類「類似營利事業」的收入要納稅,只有當組織其他收入不夠支應公益支出時,才能用銷售所得去補,那部分可以扣除。

對一般人來說,這則公告主要提醒的是:如果你捐款或參與的組織有在賣商品、辦活動收費、出租空間,它們必須把這些收入正確申報納稅。以國稅局舉的例子,9,600萬場租收入扣掉成本後的所得要繳20%所得稅,這是合理的。對組織來說,重點是帳要分清楚:哪些是捐贈,哪些是營業收入,成本怎麼分攤。如果全部都報免稅,被查到就得補稅。這不是政府刁難,而是維持制度公平性的必要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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