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提醒,教育、文化、公益及慈善機關或團體雖可依規定享有所得稅免稅資格,但收入必須正確分類。若有出售商品、出租場地或設備、提供醫療等收費服務,其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原則上應課徵所得稅;僅在其他收入不足支應與創設目的相關活動支出時,得依規定扣除不足部分。國稅局舉例,某機關團體出租場地設備取得9,600萬元收入,扣除成本費用7,660萬元後,所得1,940萬元,應繳所得稅388萬元。此規定攸關非營利機構申報正確性,若誤將全部收入列為免稅,可能面臨補稅風險。
重點摘要
- 符合免稅標準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並非所有收入均可免納所得稅。
- 出售自創商品、出租空閒場地或設備、提供醫療服務並收費等,屬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
- 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原則上應依法課徵所得稅。
- 若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的收入不足支應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可依規定扣除不足支應部分。
- 機關團體應區分收入性質、計算相關成本費用及所得,據實辦理結算申報。
金額資訊
- :TWD1,930,000元
- :TWD400,000元
- :TWD96,000,000元
- :TWD76,600,000元
- :TWD19,400,000元
- :TWD3,880,000元
資格條件
適用對象為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規定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如有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並取得收入,應依規定計算並申報相關所得稅。
適用對象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等非營利機關或團體,以及其財務、會計與申報人員
背景說明
政府透過機關團體免稅制度,支持教育、文化、公益與慈善活動,但也要求其營利性質的收入依法納稅,以維持租稅公平。對非營利組織而言,正確區分捐贈、會費等免稅收入與商品銷售、場地出租等應稅收入,可避免錯誤申報及後續補稅。
實用提醒
['盤點各項收入來源,將商品銷售、場地或設備出租、收費服務等項目獨立列帳,不要全部申報為免稅收入。', '保留租約、發票或收據、成本憑證及支出用途資料,以利計算所得及因應國稅局查核。', '申報前可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確認資格;有疑義可撥打0800-000321洽詢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