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項規定的核心,是把「有沒有收錢」與「房屋是否產生營業使用利益」分開看。個人把房屋無償交給公司設籍或營業,表面上沒有租金收入,但公司已經取得使用空間的利益;而公司作為法人,在法律上與負責人、股東或其親屬是不同主體。因此,制度以當地一般租金設算收入,避免透過不簽租約、不收租金的安排,使原本具有營業用途的房屋使用完全不反映在個人所得中。
這樣的設計也維持了兩端的一致性:房屋所有人要就設算租賃收入申報,但公司既然沒有實際付款,就不能把設算金額當成租金支出。換句話說,規定不是把一筆不存在的金流同時當成雙方都可操作的帳務,而是針對房屋所有人因提供營業使用所產生的稅務效果加以處理。
一般人最需要注意的是,不能只用「這是自己的公司」或「沒有收租」判斷是否不用申報。只要房屋是本人所有、提供公司或其他法人作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就可能涉及設算租賃所得;即使公司由親屬開設,法人仍屬於「他人」。相反地,若確為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才不適用此設算規定。安排公司設籍或使用自宅、親友房屋前,應先確認用途與申報責任,降低日後漏報補稅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