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說明,個人將自有房屋無償提供公司設籍或營業使用,即使未實際收取租金,因公司在法律上屬於「他人」且房屋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房屋所有人仍須依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設算租賃收入,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公司因未實際支付租金,則不得將設算租金列為租金支出。此規定攸關公司負責人、股東或房東的報稅義務;若漏報,可能遭補稅。
重點摘要
- 個人無償借房屋給公司使用,只要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仍應設算租賃收入。
- 所得稅法所稱「他人」不包括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但包括公司等法人;即使是親屬開設的公司,仍屬他人。
- 房屋所有人應按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計算租賃收入及租賃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
- 承租公司未實際支付租金,不得把稅捐機關設算的租金列報為租金支出。
- 未主動申報者,可能因漏報租賃所得而遭補稅。
金額資訊
- :TWD120,000元
- :TWD64,000元
資格條件
適用於將本人所有房屋無償提供公司或其他法人,或提供他人作營業、執行業務使用的納稅義務人。若經查明確為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則不適用此設算規定。
適用對象
將自有房屋無償提供公司設籍、辦公、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的個人房屋所有人,以及相關公司負責人與會計人員。
背景說明
政府透過所得稅法規範,避免個人以無償提供房屋給公司使用的方式規避租賃所得稅負。公司法人與其負責人或股東在法律上屬不同主體,因此即使沒有金流,只要房屋用於營業,所有人仍可能有設算租賃所得的申報義務。
實用提醒
1. 公司使用個人名下房屋前,先確認是否供營業、設籍或執行業務使用,避免誤認「未收租」就不用申報。2. 保留房屋使用約定、地址登記及租金行情資料,並依所在地一般租金標準估算申報。3. 公司未實付租金時,不要將國稅局設算的租金直接列作公司租金費用;有疑義可洽國稅局0800-00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