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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 評論

投資損失須回到真實營運

2026-10-01

📄 原始公告:營利事業列報國外投資損失,應以被投資事業或其轉投資事業因實質營運發生損失為限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第2款規定,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應有被投資事業之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證明文件,但被投資事業在國外且無實質營運者,尚須提供其轉投資具有實...2026-09-30

這項規定的核心,不是否定企業在境外投資可能發生損失,而是要求申報扣除時,能把損失和實際營運結果連結起來。若境外被投資公司本身沒有實質營運,只提出減資、合併、破產或清算文件,仍不足以說明損失從何而來;企業必須進一步證明,下層真正從事營運的轉投資事業確有營業虧損,且該虧損確實影響到境外公司的投資價值。這是在區分「法律程序完成」與「經濟損失真實發生」。

這樣設計的理由,在於投資架構可以有多層,最上層公司的清算或減資,未必能單獨反映損失的實質原因。稅務上允許列報投資損失,會減少應納所得,因此主管機關要求沿著投資鏈條提出證據,是要確認扣除項目有真實營運虧損作為基礎,也避免僅憑境外紙上公司的文件就認列損失。代價則是企業必須負擔較高的資料保存與舉證責任。

對有境外投資的營利事業而言,應注意的不是等到清算或申報時才找文件,而是及早整理投資架構、各層公司的實際營運資料,以及營業虧損如何傳導為投資損失的證明。案例顯示,若無法提出下層公司實質營運及營業虧損資料,即使已主張投資損失,仍可能被調減並補稅。制度訊息很明確:要列報損失,證明必須能回答損失究竟在哪一層、因何而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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