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說明,營利事業申報投資損失時,原則上須提出被投資事業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等證明;若被投資公司設於國外且沒有實質營運,還須證明其轉投資、具實質營運的公司確因營業虧損,導致該國外公司產生損失。案例中,甲公司因無法提出B、C公司實質營運及營業虧損證明,遭國稅局剔除5,000萬元投資損失並補稅。此規定可防止企業僅以境外紙上公司清算文件申報扣除損失,企業應及早保存完整投資架構、營運與虧損佐證資料。
重點摘要
-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第2款,列報投資損失須具備法定證明文件。
- 被投資事業如在國外且無實質營運,僅提出該公司減資、合併、破產或清算文件不足以認列損失。
- 企業須另提出其轉投資、具有實質營運事業的營運及營業虧損證明,證實虧損確實導致境外被投資公司發生損失。
- 甲公司申報112年度投資損失5,000萬元,因未提出B、C公司營運虧損證明,遭調減損失並補稅。
- 企業如有疑義,可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向轄區國稅局洽詢。
金額資訊
- 甲公司112年度列報、後經國稅局剔除的投資損失:TWD50,000,000元
資格條件
適用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投資損失的營利事業;如被投資事業位於國外且無實質營運,應取得其轉投資且具實質營運事業因營業虧損致損失發生的證明文件。
適用對象
持有境外被投資事業股權,並擬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中列報投資損失的公司、企業財會與稅務人員
背景說明
營利事業投資境外公司後,可能因減資、合併、破產或清算而產生投資損失。政府要求境外無實質營運公司須提出其下層實際營運公司的虧損證據,是為確認損失真實性,避免以空殼或紙上公司文件不當減少應納所得稅。
實用提醒
['境外投資架構如包含控股公司,應及早保存下層轉投資公司的財務報表、營業收入成本資料、虧損原因及清算相關文件。', '不要只檢附境外公司清算證明;應確認可證明實質營運與營業虧損間因果關係的資料是否齊全。', '申報前可向轄區國稅局或撥打0800-000321確認所需文件,降低損失遭剔除及補稅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