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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 評論

交易認列不等於收款入帳

2026-09-28

📄 原始公告:分期付款之銷貨不論有無收到價款均應依期開立統一發票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以分期付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買受人是否已依約支付價款,均應依期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提醒營業人切勿因尚未收到價款而延後開立發票。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15-09-21

這則提醒的核心,是把「交易已發生」與「款項是否到手」分開處理。分期付款銷貨時,營業人若未在第1期收款時一次開立全額發票,就必須依各期約定收款日開票、申報並繳納營業稅;買方遲付、拒付,並不會自動讓開票時點延後。制度上,這是以可預先確認的交易與約定日期作為申報基準,而不是等待每一筆款項實際入帳,讓稅務申報有一致、可管理的時點。

這樣設計的取捨也很明確:申報時點較清楚,但賣方可能面對「尚未收到款項,仍須先完成開票與報稅」的資金安排問題。因此,分期交易不能只管理收款進度,還要把每一期約定收款日、開票期限與申報作業一起納入流程。尤其是買方逾期時,不能因持續催款就忽略原定開票義務,否則可能被補徵營業稅並依法處罰。

一般營業人最該注意的是,先確認自己採取的是第1期一次全額開票,或依各期約定收款日分期開票,並建立可追蹤的時程紀錄。若已漏開,公告也指出,在未被檢舉或尚未受調查前,可主動補報、補繳漏稅及利息。這項機制的重點不只是事後補救,更提醒業者:分期付款的信用風險與稅務時點是兩件需要分別管理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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