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提醒,營業人以分期付款方式銷售貨物時,即使買受人未依約付款,仍須依規定時點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繳納營業稅。除在收取第1期價款時已一次全額開票外,應於各期約定收款日開立發票;不能因尚未實際收到貨款而延後。違者經查獲將被補徵營業稅並依法處罰。已漏開者,可在未被檢舉或調查前主動補報、補繳漏稅及利息,以降低遭處罰風險。

重點摘要

  • 買賣業營業人原則上應於發貨時開立統一發票。
  • 分期付款銷售貨物,如未在第1期收款時一次開立全額發票,應依各期約定收款日分期開立發票。
  • 買受人逾期或拒絕付款,不影響營業人按期開立發票及申報營業稅的義務。
  • 漏未開立發票者,除補徵營業稅外,還可能依法處罰。
  • 在未經檢舉及稅捐機關調查前,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主動補報補繳,並加計利息。

金額資訊

  • 甲公司銷售家電商品總價:TWD120,000元
  • 每月1日支付1期:12 期
  • 12期分期付款:TWD10,000元
  • 2025年7月至12月未按期開立統一發票:TWD60,000元

資格條件

適用於採分期付款方式銷售貨物、依法應開立統一發票的營業人,尤其是未於第1期收款時一次開立全額發票者。

適用對象

採分期付款銷售貨物的營業人、公司行號及其財會人員

背景說明

此規定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及統一發票開立時限辦理,目的在確保營業稅能依交易及法定時點正確申報。分期付款交易常有買方延遲付款或呆帳情形,但賣方的發票與營業稅義務不會因此延後,業者須特別管理各期開票時程。

實用提醒

['建立分期付款案件清冊,依合約約定收款日設定發票開立提醒,不要僅以實際入帳日作為開票依據。', '若第1期收款時已決定一次開立全額發票,應保留相關契約、發票及收款紀錄,以利核對。', '發現漏開發票時,應在尚未遭檢舉或稅捐機關調查前,儘速向轄區稽徵機關辦理自動補報、補繳及利息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