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首頁
政策 · 評論

以減除鼓勵資金再投入

2026-09-27

📄 原始公告:公司以未分配盈餘進行實質投資可列為減除項目

這項規定的核心,不是單純讓公司「少繳一項」,而是把未分配盈餘的處理,和是否投入實際生產、營業用途連結起來。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若把盈餘用於自用的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且達到100萬元門檻,就能將投資金額列為未分配盈餘的減除項目。制度設計上,是透過稅務計算的誘因,鼓勵資金轉化為可供營運使用的投資。

不過,這項優惠並非只要有支出就能適用。投資必須在盈餘發生年度的次年起3年內完成,項目也限於供自行生產或營業使用;完成後還有1年的申請更正期限,或須在當年度申報時列報,並附明細表與證明文件。這些條件的作用,是讓投資金額、投資用途與原本的未分配盈餘之間可以被辨識與查核,避免制度只停留在帳面調整。

一般公司最該注意的是時間與文件管理。規劃設備或技術投資時,除了確認金額是否達100萬元,也要先對照盈餘年度、投資完成日及申報期限;購置內容是否確實供自行生產或營業使用,以及相關證明是否完整,都會影響能否列為減除項目。對符合條件的事業而言,越早把投資與申報流程一起安排,越能避免在期限或文件上失去適用機會。

關於這篇評論:本篇由 AI 根據本站已查證發布的官方公告內容撰寫(不做開放式網路搜尋, 只評論站內已有的事實),並經另一個不同來源的 AI 獨立核對「是否只用原文事實、語氣是否合宜」後 自動發布,全程不經人工。若發現事實錯誤或論述不當,歡迎至聯絡我們回報, 我們會盡快更正或下架。產製與驗證機制詳見編輯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