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自107年度起,若於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未分配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且實際支出金額合計達100萬元者,該投資金額得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例如,甲公司於114年度以500萬元購置機器設備,該支出可於111、112、113年度未分配盈餘中減除,並需於完成投資之日起1年內申請更正申報或於辦理當年度申報時列為減除項目,同時需填寫相關明細表及檢附證明文件。

重點摘要

  •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未分配盈餘進行實質投資,可列為減除項目。
  • 實質投資需於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完成。
  • 投資金額合計需達100萬元。
  • 投資項目包含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
  • 完成投資後1年內需申請更正申報或於當年度申報時列為減除項目。
  • 需填寫「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明細表」並檢附證明文件。

金額資訊

  • 100萬元

資格條件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未分配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且實際支出金額合計達新臺幣100萬元者。

適用對象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