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項規定的核心是:死亡發生在課稅年度中,並不會讓該年度已經產生的所得自動退出課稅範圍。生存配偶或扶養人必須將死亡配偶、受扶養親屬的當年度所得合併申報;相對地,死亡者的免稅額與標準扣除額可以全額計算。這是一種完整性與負擔衡平的設計:所得要納入計算,但相關扣除也不因年度中死亡而縮減。
較值得注意的是制度中的資訊落差。網路申報系統不會自動帶入死亡親屬的所得資料,法律上的申報責任卻仍由納稅義務人承擔。對剛經歷親人過世的家庭而言,這不只是填表問題,而是必須主動查詢資料、備妥身分證及除戶戶籍資料或死亡證明書等文件的程序。若只依系統已帶入的資料申報,仍可能形成漏報,後續面臨補稅及罰鍰。
因此,一般人應記住兩件事:第一,年度中死亡的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仍要檢查其當年度是否有所得;第二,不要把網路系統未顯示資料理解成沒有申報義務。及早向國稅局查詢,確認資料後再申報,能避免在家庭已需處理多項事務時,另外承擔稅務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