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若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年度中死亡,其死亡當年度的所得仍須由生存配偶或扶養人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且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可按全額計算。此規定常被忽略,例如案例中乙君因未查詢已故配偶甲君的所得資料,漏報190萬餘元營利所得,遭補稅26萬餘元並處罰鍰。此規定對於家中有親屬過世的納稅義務人相當重要,需特別留意網路申報系統不會自動帶入死亡親屬的所得資料,必須主動持相關證明文件向國稅局查詢,否則可能面臨補稅及罰款。該局提供免費專線0800-000-321供民眾諮詢。

重點摘要

  • 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年度中死亡,其死亡當年度所得仍須合併申報
  • 死亡者的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可按全額計算扣除
  • 網路申報系統不會自動帶入死亡親屬的所得資料,需主動向國稅局查詢
  • 查詢時需攜帶身分證正本、除戶戶籍資料或死亡證明書等文件
  • 漏報將面臨補稅及罰鍰

金額資訊

  • 案例漏報金額:190萬餘元
  • 案例補稅金額:26萬餘元

資格條件

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課稅年度中死亡之納稅義務人

適用對象

家中有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年度中死亡之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

背景說明

依據所得稅法規定,個人死亡當年度的所得仍需納入課稅範圍,由生存配偶或扶養人合併申報。此規定旨在確保稅制公平性與完整性,避免因死亡而產生課稅漏洞。許多納稅人因不熟悉此規定或未注意網路申報系統不會自動帶入死亡親屬資料,導致漏報而遭補稅處罰。

實用提醒

['辦理綜所稅申報前,若家中有親屬於該年度過世,務必主動向國稅局查詢死亡親屬的所得資料,不要只依賴網路申報系統自動帶入的資料', '查詢死亡親屬所得時,需備妥身分證正本、除戶戶籍資料或死亡證明書,若為受扶養親屬還需攜帶關係證明文件(如戶口名簿)', '如有疑問可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或親赴各分局、稽徵所詢問,避免因疏忽而遭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