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項作業代表,符合條件的機關團體不會收到個別寄送的核定稅額通知書,而是由公告直接產生送達效力。制度核心在於:對未列入選查、且依申報資料即可核定的案件,行政機關以集中公告處理,減少逐件製作與送達通知的作業;但相對地,原本由機關主動通知的責任,有一部分轉為團體必須主動查詢。
這樣的設計有其取捨。依申報資料大批核定,適合處理條件相對明確的案件,可讓行政資源集中在需要查核或有爭議的個案。不過,公告不只是資訊揭露,而是正式發生法律效果的程序。公告日起即視為核定稅額通知書已送達,因此沒有看到公告,並不會延後後續期限。
一般人若受團體委託處理申報,應特別確認案件是否屬於本次公告範圍,並在115年9月30日後主動至指定網站或公告欄查詢核定內容。若是記載或計算錯誤,應在公告翌日起10日內申請查對更正;若對核定處分不服,則須在30日內申請復查。這提醒我們,數位或公告式行政服務能提高效率,但權益能否被保障,仍取決於當事人是否建立固定查詢與期限管理的習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