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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 評論

公告送達的效率與責任

2026-09-17

📄 原始公告:115年9月30日辦理113年度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結算申報按申報資料核定案件之公告作業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3年度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結算申報未列入選查並按申報資料大批核定之案件,於115年9月30日辦理公告。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第3項規定...115-09-16

這項作業代表,符合條件的機關團體不會收到個別寄送的核定稅額通知書,而是由公告直接產生送達效力。制度核心在於:對未列入選查、且依申報資料即可核定的案件,行政機關以集中公告處理,減少逐件製作與送達通知的作業;但相對地,原本由機關主動通知的責任,有一部分轉為團體必須主動查詢。

這樣的設計有其取捨。依申報資料大批核定,適合處理條件相對明確的案件,可讓行政資源集中在需要查核或有爭議的個案。不過,公告不只是資訊揭露,而是正式發生法律效果的程序。公告日起即視為核定稅額通知書已送達,因此沒有看到公告,並不會延後後續期限。

一般人若受團體委託處理申報,應特別確認案件是否屬於本次公告範圍,並在115年9月30日後主動至指定網站或公告欄查詢核定內容。若是記載或計算錯誤,應在公告翌日起10日內申請查對更正;若對核定處分不服,則須在30日內申請復查。這提醒我們,數位或公告式行政服務能提高效率,但權益能否被保障,仍取決於當事人是否建立固定查詢與期限管理的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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