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3年度教育、文化、公益、慈善等機關或團體的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如未被選列查核、未適用盈虧互抵,且由國稅局依申報資料大批核定,將於115年9月30日以公告方式送達核定結果。公告自發布日起即具核定稅額通知書填具及送達效力,相關團體須主動上網查詢。若核定內容有記載或計算錯誤,應在公告翌日起10日內申請查對更正;如不服核定處分,則須在30日內申請復查,避免逾期影響權益。

重點摘要

  • 適用對象為113年度辦理結算申報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
  • 未列入選查、未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且按申報資料核定的案件,可採公告方式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
  • 公告將於115年9月30日登載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臺北國稅局網站及該局公告欄。
  • 公告日起即發生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效力。
  • 核定內容有記載或計算錯誤者,須於公告翌日起10日內申請查對更正。
  • 對核定稅捐處分不服者,須於公告翌日起30日內向轄區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復查。
  • 即使案件已公告核定,稅捐機關在核課期間內如發現漏稅,仍可依法補徵或處罰。

資格條件

113年度已辦理結算申報,且未列入選查、未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並由稅捐稽徵機關依申報資料核定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案件。

適用對象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及協助其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的財會或稅務人員。

背景說明

所得稅法要求機關團體在法定期間內辦理年度結算申報;對於風險較低、未列入查核的案件,稅捐機關可依申報資料核定並以公告代替個別寄送核定通知書。此措施可減少行政送達作業,但也使相關團體必須自行留意公告及後續救濟期限,以保障更正與復查權利。

實用提醒

1. 於2026年9月30日後立即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的「核定稅額公告」查詢案件結果。2. 檢查核定所得、扣除額、稅額及申報資料是否一致;若有計算或記載錯誤,務必在公告翌日起10日內提出查對更正。3. 如需紙本核定稅額通知書,可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申請,或向轄區分局、稽徵所申請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