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項公告的核心,不只是「少寄一份通知書」,而是以公告取代個別送達,讓符合條件、依申報資料大批核定的案件能集中處理。這樣設計的邏輯,是把行政資源集中在需要進一步查核的案件,同時讓較單純的案件有一致的核定與送達方式。對適用的機關團體而言,公告日起即具有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的法律效力,程序上的重要性並不因為沒有收到紙本通知而降低。
相對地,制度將一部分資訊確認責任交給申報人。機關團體必須主動到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國稅局網站或公告欄查詢結果,而不能只等待個別通知。這是效率與可近性之間的取捨:集中公告可減少送達作業,但前提是適用者知道自己應查詢、也有能力在期限內採取行動。
實務上尤其要分清兩種期限。若是核定內容的記載或計算錯誤,應自公告翌日起10日內申請查對更正;若是不服核定處分,則應在30日內申請復查。兩者處理的問題不同,期限也不同。對機關團體來說,較穩妥的做法是記下9月30日公告日,及早查閱核定內容、保留申報資料並確認是否需要處理,避免因未注意公告或錯過期限而影響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