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則提醒處理的是綜所稅申報中一個容易混淆的時間點問題:我們在115年申報114年的所得,但家戶成員的認定必須「回到114年那個時間點」來判斷。這個設計背後的邏輯其實很直觀——你申報的是114年一整年的所得,那麼可以合併申報的家人、可以申請的扣除額,當然也應該以114年的狀態為準。如果115年1月才出生的小孩可以列入114年申報,等於讓一個在該年度根本不存在的人享有稅務優惠,這在制度邏輯上說不通。
同樣的邏輯也適用在配偶合併申報和長輩免稅額加成。115年才結婚的配偶,在114年還不是你的配偶,自然不能合併申報114年所得;114年12月31日還沒滿70歲的長輩,就算115年5月報稅時已經70歲,也只能用一般免稅額9.7萬元,而非1.5倍的加成額度。這些規則都指向同一個原則:稅務計算必須回到所得發生的那個年度來認定身分關係。
對一般人來說,實務上要注意的是「報稅當下的現況」和「去年的狀況」可能不一樣。特別是家中有新生兒、新婚、或長輩剛好在年度交界前後滿70歲的情況,很容易直覺地用「現在」的家庭組成來填報。建議報稅前先確認:這個家人在去年12月31日的身分是什麼?這個關係在去年是否已經成立?用這個方式檢查,就能避免因為虛列扶養親屬而補稅受罰。如果真的不確定,國稅局有提供免付費專線和線上客服,報稅前問清楚比事後被查到補稅划算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