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首頁
政策 · 評論

押金也要報稅?設算邏輯值得理解

2026-08-05

📄 原始公告:房東出租房屋收取租金應誠實報稅,以免短漏稅遭罰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因出租房屋所收取之租金及押金或任何款項類似押金,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核算租賃所得,併入取得年度之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如經查獲漏未申報,除補稅外還要被處罰鍰...115-05-25

很多房東知道租金要申報所得稅,但對「押金也要課稅」這件事感到困惑——押金又不是收入,為什麼要被算進去?這其實是所得稅制度中一個有其邏輯的設計:押金雖然名義上要還給房客,但房東在持有期間等於無償使用了這筆資金,從課稅的角度來看,這相當於取得了一種「資金使用利益」。制度選擇用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來估算這個利益,折算成一筆「設算收入」,再併入租賃所得課稅。這不是憑空課稅,而是對一種實質經濟利益的認定方式。

至於費用扣除,制度給了房東一個務實的選項:如果無法逐筆列舉修繕、折舊、貸款利息等實際費用,可以直接按租賃收入的43%視為必要費用扣除,實際納入所得的只有57%的收入。這個設計是為了降低申報的行政門檻,讓大多數房東不需要保留一整年的收據也能依法申報。但要注意,這是「擇一」的選擇,若實際費用明顯高於43%,才值得考慮列舉。

對一般房東來說,這則公告有幾個實際要注意的點:第一,114年度的申報截止日是115年6月1日,時間相當近;第二,公告特別提到「未經調查前主動補報可免罰」,代表如果過去有漏報的情形,在國稅局尚未展開調查之前主動補申報,可以只補稅、不被罰款,這個空間值得留意;第三,押金設算收入的計算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為基準,房東可以自行估算,避免申報時出現落差。整體而言,這則公告的核心訊息是:租賃所得的課稅範圍比一般認知的廣,但制度同時也提供了簡便的計算方式,與主動補報的緩衝機制。

關於這篇評論:本篇由 AI 根據本站已查證發布的官方公告內容撰寫(不做開放式網路搜尋, 只評論站內已有的事實),並經另一個不同來源的 AI 獨立核對「是否只用原文事實、語氣是否合宜」後 自動發布,全程不經人工。若發現事實錯誤或論述不當,歡迎至聯絡我們回報, 我們會盡快更正或下架。產製與驗證機制詳見編輯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