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房東知道租金要申報所得稅,但對「押金也要課稅」這件事感到困惑——押金又不是收入,為什麼要被算進去?這其實是所得稅制度中一個有其邏輯的設計:押金雖然名義上要還給房客,但房東在持有期間等於無償使用了這筆資金,從課稅的角度來看,這相當於取得了一種「資金使用利益」。制度選擇用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來估算這個利益,折算成一筆「設算收入」,再併入租賃所得課稅。這不是憑空課稅,而是對一種實質經濟利益的認定方式。
至於費用扣除,制度給了房東一個務實的選項:如果無法逐筆列舉修繕、折舊、貸款利息等實際費用,可以直接按租賃收入的43%視為必要費用扣除,實際納入所得的只有57%的收入。這個設計是為了降低申報的行政門檻,讓大多數房東不需要保留一整年的收據也能依法申報。但要注意,這是「擇一」的選擇,若實際費用明顯高於43%,才值得考慮列舉。
對一般房東來說,這則公告有幾個實際要注意的點:第一,114年度的申報截止日是115年6月1日,時間相當近;第二,公告特別提到「未經調查前主動補報可免罰」,代表如果過去有漏報的情形,在國稅局尚未展開調查之前主動補申報,可以只補稅、不被罰款,這個空間值得留意;第三,押金設算收入的計算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為基準,房東可以自行估算,避免申報時出現落差。整體而言,這則公告的核心訊息是:租賃所得的課稅範圍比一般認知的廣,但制度同時也提供了簡便的計算方式,與主動補報的緩衝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