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則公告代表,境內居住者出售境外收藏藝術品時,不能只把它視為「海外發生的私人交易」。只要全年海外所得合計達100萬元以上,這筆藝術品交易所得就要納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制度重點不在藝術品本身,而在於所得是否已達應計入門檻;海外交易不會因為交易地點在境外,就當然排除於申報範圍之外。
這樣的設計,是要把境內居住者的海外所得一併納入基本所得額計算,降低透過境外交易規避稅負的空間。同時,規則也設有全年海外所得未達100萬元免計入的門檻,表示制度並非要求所有零星海外收入都進入計算,而是把申報義務聚焦在達一定規模的海外所得。這是在稅負公平與行政負擔之間所作的區分。
一般人最該注意的是交易紀錄與成本證明。若無法提出成本及費用證明,所得將按成交價格的20%核定,可能和自行依實際成本計算的結果不同。因此,有境外藝術品交易者,應確認全年海外所得是否達門檻,並保存成交及成本費用資料。若先前有漏報情形,在未經檢舉或調查前符合自動補報補繳規定,仍有免除罰鍰的機會;及早確認與補正,通常比事後面對補稅與處罰更能降低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