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則公告的核心,是把「交易賺多少」與「可扣除多少土地漲價」分開計算。營利事業出售適用房地合一稅2.0的土地,先以出售收入扣除成本、費用或損失,算出交易所得;再依土地稅法規定,以公告土地現值與前次移轉現值的差額,扣除土地漲價總數額。兩個步驟看似接近,但使用的計算基礎不同,不能把出售價格所申報的移轉現值,直接當成所得稅可扣除的土地漲價數額。
這樣設計的理由,在於土地增值稅與所得稅雖都涉及土地交易,卻不是同一套扣除規則。若可任意用較高的申報移轉現值擴大扣除,就可能使課稅所得被壓低。制度因此明定可扣除數額須依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同時也保留調整:已繳的土地增值稅中,未能自交易所得扣除的部分,可列為成本費用。這反映的取捨是,防止重複或過度扣除,但也避免同一筆必要稅負完全無法反映在成本中。
對企業而言,最需要注意的是申報資料的計算邏輯是否一致。出售價格、交易成本、土地增值稅,以及依公告土地現值計算的土地漲價總數額,都要分別確認來源與用途。若誤把實際出售價格當作可扣除基礎,可能遭調整所得並補稅;反過來說,若扣除後為負數,課稅所得以零計算,也不會因此形成負的課稅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