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營利事業出售適用房地合一稅2.0的土地,應以交易收入扣除成本、費用或損失計算所得,再扣除依土地稅法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的土地漲價總數額;若已繳土地增值稅未能自交易所得扣除的部分,可列成本費用。此規定是為防止以土地增值稅申報移轉現值與所得稅稅率差異規避稅負。交易所得扣除土地漲價總數額後若為負數,課稅所得以0計。\n\n| 項目 | 甲公司案例(萬元) |\n|---|---:|\n| 買入土地價款 | 1,650 |\n| 出售土地價款 | 2,000 |\n| 原列交易所得 | 350 |\n| 原申報土地漲價總數額 | 400 |\n| 核定可扣除土地漲價總數額 | 100 |\n| 調增可列成本費用的土地增值稅 | 60 |\n| 核定課稅所得 | 190 |\n\n企業若錯將實際出售價格作為土地漲價總數額計算基礎,可能被國稅局調整所得並補稅。
重點摘要
- 房地合一稅2.0土地交易所得,原則上以收入減成本、費用或損失後計算。
- 可扣除的土地漲價總數額,限按土地稅法規定的公告土地現值減前次移轉現值計算。
- 土地增值稅中未自土地交易所得扣除的部分,可列為成本費用。
- 交易所得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後如為負數,課稅所得額以0計算。
- 營利事業不得以出售價款申報的移轉現值,直接作為房地合一稅可扣除的土地漲價總數額。
金額資訊
- :TWD16,500,000元
- :TWD20,000,000元
- :TWD800,000元
- :TWD600,000元
- :TWD1,900,000元
資格條件
適用房地合一稅2.0、出售土地並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的營利事業。
適用對象
持有或出售土地的公司、行號及其他營利事業
背景說明
房地合一稅制度將房地交易所得納入所得稅課稅,土地交易另涉及土地增值稅及土地漲價總數額扣除問題。政府明確限制可扣除金額須依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以避免納稅義務人藉由不同申報現值擴大扣除、減少所得稅負。
實用提醒
['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時,應以出售年度公告土地現值減前次移轉現值,不要直接以實際出售價格或土地增值稅申報移轉現值計算。', '保留土地買賣契約、取得成本、土地增值稅繳款書及公告土地現值等資料,以利申報與查核。', '確認未扣除的土地增值稅是否可依法列入成本費用,避免漏列或重複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