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項規定的核心,不在於旅行社能不能賣餐券,而在於憑證必須反映交易的實際性質。旅行業的代收轉付機制,是為了處理旅遊行程中交通、保險、食宿等整合安排;在這種情況下,旅行社是依旅遊業務收付款,得按收付款差額彙總開立統一發票。反過來說,若只是單純代售餐券,消費者自行前往餐廳使用,交易就不屬於旅遊行程必要的一環,應按餐券售價全額開立統一發票。
這樣設計,是把「旅遊服務」與「一般代售」分開處理,避免不同性質的交易使用同一種憑證方式。差別看似在收據或發票,實際上關係到營業稅如何申報,以及交易內容能否被清楚辨識。制度並不是因為業者名稱是旅行社,就讓所有銷售行為都適用旅行業規則;判斷重點仍是該項服務是否屬於旅行業專屬法定業務。
對一般消費者而言,購買時可注意餐券究竟是旅遊行程費用的一部分,還是額外自行加購的商品。若是後者,應取得全額統一發票。對業者而言,不能只看商品與旅遊是否有關,而要確認是否確實納入旅遊安排;若過去未依規定開立發票,也可在未被檢舉或調查前主動補報補繳,並依法加計利息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