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旅行業者只有在辦理旅遊相關法定業務時,才能開立「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並按收付款差額彙總開立統一發票申報營業稅。若旅行社只是代一般餐飲業者銷售餐券,消費者自行到餐廳用餐,並非旅遊行程必要項目,旅行社應就餐券售價全額開立統一發票。 | 項目 | 開立憑證方式 | |---|---| | 旅遊行程費用,如含交通、保險、餐飲等 | 開立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單純代售餐券 | 按餐券全額開立統一發票 | 例如南投2日遊行程4,699元可開立代收轉付收據,但另加購的999元燒肉餐券,須全額開立統一發票。未依規定者,如在未被檢舉或調查前主動補報補繳漏稅,可加計利息免罰。
重點摘要
- 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僅適用於招攬或接待旅客、安排旅遊、食宿、交通等旅行業專屬法定業務。
- 旅行社單純代售餐券,且消費者自行前往餐廳用餐者,屬一般代售業務。
- 代售餐券應以旅行社收取的餐券價款全額開立統一發票,不可開立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旅行業者若未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申報營業稅,可在未遭檢舉或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依法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金額資訊
- 南投2日遊行程費用範例;因包含遊覽車、保險及餐飲等旅遊相關服務,可開立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TWD4,699元
- 另行加購的臺北燒肉店餐券範例;屬單純代售,應全額開立統一發票。:TWD999元
資格條件
適用於代售餐券的旅行業者。若餐券並非旅遊行程安排所需、消費者購買後自行使用,即應依一般代售規定全額開立統一發票。
適用對象
旅行社、餐券代售業者及購買旅行社商品或餐券的消費者
背景說明
政府透過旅行業管理及營業稅憑證規定,區分旅行社辦理旅遊服務與一般商品代售行為,避免業者將非旅遊業務誤用代收轉付收據處理。這項規定有助於確保營業稅正確申報,也讓消費者購買單純餐券時可取得依法應開立的統一發票。
實用提醒
['旅行社應逐筆確認餐券是否為旅遊行程必要且整合安排的服務;若只是單獨加購或代售,應全額開立統一發票。', '業者應保存行程表、訂購紀錄、餐券銷售資料及憑證,以利區分旅遊費用與一般代售收入。', '若過去有漏開發票或漏報營業稅,應在尚未被檢舉或稅捐機關調查前,主動向所在地國稅局補報補繳,以爭取加計利息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