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項提醒的核心,是把「避免短期重複課稅」與「農地作農業使用的扣除」分開處理。5年內再次繼承的財產,若前一次已實質繳納遺產稅,後一次可不計入遺產總額;但農地若前次是因適用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扣除額而未就該土地實際繳稅,就不符合這項前提。換言之,曾經繼承過,不當然代表下一次申報時可以直接排除。
這樣的設計,反映制度同時處理兩種不同目的:一方面避免同一筆已經負擔遺產稅的財產,在短期內再被計入;另一方面,對符合農業使用條件的農地提供扣除。兩者都可能降低稅負,但依據不同、申報方式也不同。先計入遺產總額,再依有效證明列報農地扣除額,程序看似較多,卻能讓「是否已實際繳稅」及「是否仍符合農業使用條件」分別被確認。
對繼承人而言,最需要注意的是文件與時間點。每一次繼承都要以各自被繼承人死亡時點為準,檢附當時有效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若主張5年內不計入,也要能證明前次確有實質繳納遺產稅。不要只看土地曾在5年內被繼承,或曾經享有農地扣除,就自行選擇申報方式。先釐清前案適用的是哪一種規則,才能避免申報判斷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