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提醒,5年內再次繼承的財產,只有在前次繼承時「實質已繳納遺產稅」者,才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若農業用地前次繼承已適用「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扣除額」而免除該土地的遺產稅,因未實際繳稅,再次繼承時仍須按死亡時公告現值計入遺產總額申報;但繼承人如取得死亡時有效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仍可列報農地扣除額減免遺產稅。民眾辦理遺產稅時,不可僅因土地於5年內曾被繼承,就直接申報為不計入遺產總額。
重點摘要
- 5年內繼承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的前提,是該財產於前次繼承時已實質繳納遺產稅。
- 農業用地若在前次繼承時已核准適用農業使用扣除額,該土地實質未繳遺產稅,不適用5年內繼承財產免計入遺產總額規定。
- 再次繼承農地時,仍應依被繼承人死亡時的土地公告現值計入遺產總額申報。
- 繼承人如持有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且於各被繼承人死亡時有效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仍可列報農地扣除額。
- 每一次繼承案件均須分別檢附對應死亡時點有效的農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金額資訊
- :TWD8,000,000元
- :TWD9,000,000元
資格條件
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若被繼承人遺有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且可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於被繼承人死亡時有效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可依法列報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扣除額。若主張5年內繼承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須證明該財產於前次繼承時已實質繳納遺產稅。
適用對象
持有或繼承農業用地、辦理遺產稅申報的繼承人及其家屬
背景說明
遺產及贈與稅法設有5年內再次繼承且前次已繳遺產稅的免計入規定,目的在避免同一財產短期內重複課稅。農地若前次繼承已透過農業使用扣除額減免遺產稅,因未實際負擔該筆土地的遺產稅,後續再繼承時不能直接適用免計入規定。此規則影響農地繼承人申報方式及應備證明文件。
實用提醒
['申報前先確認農地在前次繼承案件中,是否曾實際計入遺產稅並繳納稅款,勿只以繼承期間是否在5年內判斷。', '農地再次繼承時,應向農業主管機關申請被繼承人死亡時點有效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即使前次已有農地證明書,本次申報仍須依本次被繼承人死亡時點另行準備有效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