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項規定的核心,不是讓漏報「一筆勾銷」,而是在自行申報制度下,為願意主動改正的人保留一條明確路徑。民眾若在申報後發現漏列所得,只要案件尚未被檢舉或進入調查,就可補報、補繳漏稅款及利息,並免於處罰;但一旦已被檢舉或調查,後續補繳仍可能面臨罰鍰。制度畫出的界線,是「自行發現並改正」與「在查核壓力下補救」之間的差別。
這樣設計有兩個目的:一方面,稅款與利息仍須補足,避免漏報者因延後繳納而取得不公平利益;另一方面,以免罰誘因鼓勵民眾及早修正,減少行政調查成本,也讓租稅制度較能依靠誠實申報運作。免罰並非免責,而是對及時自我更正給予較低的法律成本。
一般人要注意的是,完成申報不代表資料必然無誤。若有租賃、兼職、投資等所得,更應在發現遺漏時儘快核對並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補繳,因為能否適用免罰,關鍵不只在有沒有補繳,也在補繳時是否尚未遭檢舉或調查。若不確定程序,可向轄區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免費服務電話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