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首頁
政策 · 評論

主動更正的制度界線

2026-08-23

📄 原始公告:短漏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應儘速補報及補繳稅款,以免受罰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後,如發現有短漏報所得應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5月1日至5月...115-08-10

這項規定的核心,不是讓漏報「一筆勾銷」,而是在自行申報制度下,為願意主動改正的人保留一條明確路徑。民眾若在申報後發現漏列所得,只要案件尚未被檢舉或進入調查,就可補報、補繳漏稅款及利息,並免於處罰;但一旦已被檢舉或調查,後續補繳仍可能面臨罰鍰。制度畫出的界線,是「自行發現並改正」與「在查核壓力下補救」之間的差別。

這樣設計有兩個目的:一方面,稅款與利息仍須補足,避免漏報者因延後繳納而取得不公平利益;另一方面,以免罰誘因鼓勵民眾及早修正,減少行政調查成本,也讓租稅制度較能依靠誠實申報運作。免罰並非免責,而是對及時自我更正給予較低的法律成本。

一般人要注意的是,完成申報不代表資料必然無誤。若有租賃、兼職、投資等所得,更應在發現遺漏時儘快核對並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補繳,因為能否適用免罰,關鍵不只在有沒有補繳,也在補繳時是否尚未遭檢舉或調查。若不確定程序,可向轄區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免費服務電話洽詢。

關於這篇評論:本篇由 AI 根據本站已查證發布的官方公告內容撰寫(不做開放式網路搜尋, 只評論站內已有的事實),並經另一個不同來源的 AI 獨立核對「是否只用原文事實、語氣是否合宜」後 自動發布,全程不經人工。若發現事實錯誤或論述不當,歡迎至聯絡我們回報, 我們會盡快更正或下架。產製與驗證機制詳見編輯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