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完成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後,若發現有短漏報所得,應在未被檢舉、未遭稅捐機關或指定調查人員調查前,主動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依規定,自動補報補繳者加計利息後可免罰;若已遭檢舉或調查才補報,除補稅外仍可能被處罰鍰。此規定攸關有租賃、兼職、投資等所得的報稅民眾,及早檢查並主動更正可降低違規罰款風險。

重點摘要

  • 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原則為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
  • 申報後發現短漏報所得,應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補報及補繳稅款。
  • 在未經檢舉、未遭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人員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者,可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 若短漏報案件已被檢舉或已進入調查程序,即使後續補報補繳,仍無法適用自動補報免罰規定。
  • 民眾可向轄區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洽詢,或撥打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

金額資訊

  • :TWD480,000元
  • :TWD600,000元

資格條件

適用於已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其後發現有短漏報所得的納稅義務人;欲適用免罰,須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調查前,自動完成補報及補繳漏稅款與利息。

適用對象

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後發現漏報所得的納稅義務人,尤其有租賃所得、兼職或其他易遺漏所得者。

背景說明

所得稅採納稅義務人自行申報制度,民眾可能因遺漏租賃、兼職或其他所得而產生短漏報。政府透過自動補報補繳免罰機制,鼓勵民眾在案件尚未被檢舉或調查前主動更正;但仍須補繳稅款及利息,以兼顧自願遵法與租稅公平。

實用提醒

['完成報稅後,應再次核對扣繳憑單、租賃收入、海外或其他應申報所得資料,發現漏報應立即處理。', '是否已被檢舉或啟動調查會影響能否免罰,不宜等到收到國稅局通知後才補報。', '補報前可先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確認程序及應補繳利息,或撥打0800-000-321詢問。']